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綜合報道
分享

規范擬態廣告營銷

強化個人信息權益保護

郭旨龍

2025年10月21日08:5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點擊播報本文,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個人信息安全是網絡安全的基本內容,網絡安全則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信息一旦被濫用,不僅會造成公民個體權利的損害,還會對市場秩序、信息生態乃至社會信任體系帶來系統性沖擊。因此,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信工作與數據安全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從戰略高度認識到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重大意義,推動構建全流程、全鏈條、全社會參與的個人信息權益保護體系。

  在加強網絡信息傳播中的個人信息保護與網絡安全風險防范方面,規范擬態廣告這一新型營銷方式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內容。不同於易於辨識的傳統廣告,擬態廣告往往利用信息環境建構、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術方式,以微信消息、快遞取件碼、系統更新推送、熱搜榜單乃至交通罰單等高度擬真的形式呈現,悄然融入用戶的日常信息流,使用戶在難以辨識其商業推廣本質的情況下接受其傳遞的信息,從而被誘導點擊,實現優於傳統廣告的營銷效果。這種新型廣告形態在提升商業效率、助力互聯網廣告市場規模持續增長的同時,也引發了公眾對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與數字信息生態健康的關切。

  在數字經濟時代,用戶的行為數據時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集並用於畫像推送。如在擬態廣告的投放中,平台為實現精准的個性化推送,可能利用顯著的技術優勢超出必要范圍收集、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形成與用戶消費習慣、興趣標簽相關聯的個人信息畫像,部分信息甚至涉及敏感的私密內容,給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帶來不容忽視的威脅。

  擬態廣告是平台受提升盈利效率、實現商業價值的利益驅動推出的新興廣告業態,是表現形態不斷迭代的新型網絡信息傳播活動的縮影,其興起過程中隱藏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破壞數字信息生態的風險。如果缺乏制度性的規制與約束,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便可能在受到掌握強大技術優勢的平台侵害時無法得到切實有效保障。因此,必須建立全流程、多主體協同治理機制,以健全的規范體系和強有力的監管措施,確保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權益在數字經濟時代得到切實保護,並成為推動技術發展、提升社會福祉的共同底線。

  突出源頭治理,推進信息生命全周期保護。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為平台設定詳細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告知—同意”是法律確立的個人信息保護核心規則,是保障公民對其個人信息處理知情權和決定權的重要手段。據此,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取得個人同意的基礎上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即便屬於不需要取得個人的同意進行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法定例外情形,也仍需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應落實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限制原則和最小化原則,即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加強公眾的數字素養教育,提升公民維護數據安全、審慎提供個人信息的意識和能力,實現技術創新與個人信息權益保護之間的良性互動。

  跟進新興技術,筑牢個人信息安全防線。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術在網絡信息傳播中的逐步應用,個人信息泄露和被濫用風險呈現多樣化、隱蔽化趨勢。為應對擬態廣告等給公民的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安全造成的風險,平台在提供沉浸式擬真服務、生成合成內容時,應依法依規對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使用環節進行前置審查和安全評估,確保個人信息在採集、存儲、調用、傳輸和展示等環節均符合安全規范。同時,應對生成的廣告內容添加顯式標識,明確區分合成信息與真實信息,避免廣告內容利用擬真效果誤導用戶提供更多個人信息或在情境沉浸中喪失理性判斷。

  夯實平台責任,強化個人信息合規執法。平台是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關鍵樞紐,應承擔起高標准的合規義務。平台不得為了逐利而漠視個人信息保護,更不能以“個性化推薦”為由暗中擴大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利用范圍。在擬態廣告的場合,平台應堅持主流價值導向,明確廣告投放環節的個人信息合規紅線,建立用戶可追溯的信息授權機制和便捷的退出機制,確保用戶對自身信息的知情同意與自主控制權。對於違反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平台行為,行政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健康成長與司法保障研究基地)

  《 人民日報 》( 2025年10月21日 09 版)

(責編:任佳暉、彭靜)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分享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