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 >> 资料中心 >> 历次党代会 >> 第八次(1956年9月15日至27日 北京) >> 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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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5)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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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区、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第四十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省、本自治区、本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第四十一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第四十二条 党的自治州的组织,在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的组织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

  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代表大会的代表。

  自治州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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